李永生對此沒有什么感覺,當斷不斷必有后患,與其拖拖拉拉地耽誤對方,不如索性絕了對方的念想,也是個負責任的態(tài)度。
不過,就在楊國箏他們離開的第二天,南城工建房的人,就找了過來,“細柳巷丙坊二進東邊兩間房屋的主人,你可認識?”
那是吳小女的兩間房屋,才翻修好,甚至吳媽媽本人都沒看到,她目前不在京城。
李永生當然會認賬,“認識,她人不在,有什么事兒,沖我說好了?!?br>
“這一片,工建房要征用了,建設新京城,”來人很不客氣地發(fā)話,“一共五十三銀元,你既然如此有擔當,那就簽字吧?!?br>
中土國是個道德優(yōu)先的社會,法律排在比較靠后的位置,按地球界的規(guī)矩來說,屋主簽字才有效,但是在這里,跟屋主有關(guān)系的人,可以代為簽字。
當然,如果因此有了糾紛,屋主先要跟簽字者打官司——只要兩者確實有關(guān)系。
不過一般情況下,代簽的事兒很少發(fā)生,代簽者麻煩,官府也麻煩,尤其代簽者還不是主人的親屬,那麻煩會更多。
為盟主老讀者一枚加更,還有九個小時就七月了,誰還有月票沒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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