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然在最開始的時候,董仲舒也用儒家經(jīng)典,解決了一些疑難案件。
比如說某個人的小孩因為見到了其父親受到他人毆打,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,但是在搏斗過程中失手打中了他自己的父親,把他自己的父親給打死了……
若是按照原本的約法三章,殺人者死。
然后這個人又是打死自己的父親,弒父當死。
然后就鬧到了董仲舒之處,董仲舒根據(jù)《春秋》,尤其是《春秋左傳》之中的事例,表示此人原本不是要殺其父,而是失手,故不當死。
這種案例或許在后世很好理解,但是在漢代當時確有跨時代的意義,以春秋決獄便成了儒家法的開端。就像是大多數(shù)法律規(guī)則剛開始的都是要向善的,可是有心人會越來越多一樣,一開始董仲舒或許本意是在春秋之中尋找律法的公平,但是后來卻被一些儒家子弟利用起來成為自己貪欲的保護傘。
種劼沉默了片刻,最終咬著牙說道:亦按十惡而論!十惡之輩,不得有請!
韋端瞪圓了眼,沉聲說道:種君……此事甚大……
如果說之前親親之律,只是牽扯到了倫理道義,而現(xiàn)在先請之法,就是直面了原本的士族特權。
士族名士,可以用自己的名聲,財富,甚至是官職來減免罪責,這已經(jīng)是大漢百年來的慣例了,雖然說十惡之罪不得減免也有一定的道理,可是誰能知道在將來會不會變成了二十惡,然后三十惡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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